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4642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登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174786。

法定代表人:权争光。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原告***与被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倩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