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527民初1号
原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娘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权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世兵,男,1972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个体户,现住西藏拉萨市德康新区**栋*单元***号。
被告:**,男,1973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户籍所在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秀水镇金山村011。
原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世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2018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费390元,由原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5760元,减半收取计7880元,由原告西藏绿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