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3执3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AMPU8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52号43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0981595297,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罕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6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欠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105万元。该款具体支付方式: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底向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1.5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73.5万元。上述款项由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的1360××××0364的广发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账户。二、如果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的剩余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另需向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6元,由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苏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6月2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本院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本院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4.经本院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
5.经本院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6.经本院司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三、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暂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香风农牧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2022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情况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13民初6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