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皖0402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皖0402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经查: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足额执行的财产,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
2、经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认可法院调查同意案件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8988.62元,未履行48988.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