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348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7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告: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69985254M。

法定代表人:李连华。

被告:***,女,1962年0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原告**与被告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原告的工资37,4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就职于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任技术员职位。***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位。原告**在职期间没有与被告***签署劳动保障合同,致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今,拖欠工资金额为37,450.00元(大写叁万柒任肆佰伍拾元),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均无果,被告***以没有钱为理由推辞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写工资欠条被告***也不写,有电话录音为证。原告**手中只有当时公司会计手写的工资明细账照片,明细账本会计已移交到被告***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该邮件以地址不详,被退回,经询问,原告也不能提供***详细地址,且***不接受电话送达,亦不符合公告条件。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贾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