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住洮**;
申请执行人:***,住洮**。
被执行人:**,住洮**。
被执行人:***,住洮**。
被执行人: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洮**。
本院在执行***、***与**、***、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吉080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亚鹏
审判员 杨国发
审判员 曹永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