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赉县天一粮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和镇赉县天一粮贸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和镇赉县天一粮贸有限公司各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镇赉县天一粮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已减半收取4782.25元由镇赉县天一粮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