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高广有与某某、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02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高广有,男性,满族,1960年11月2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生,现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有与***、白城市真诚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傅帮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