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敬禹,男,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北京圣文灵智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文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弘公司退还圣文公司招标金本金1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中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圣文公司参与了中弘大厦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工程招标活动,应中弘公司要求于2017年9月15日向其支付项目招标保证金1万元整。但招标过程完成以后,中弘公司距今不退还圣文公司招标保证金1万元。无奈,圣文公司特诉至法院。
中弘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圣文公司所述属实,因中弘公司现无资金可支付,该投标保证金目前无法返还,并称因客观原因中弘公司无法安排代理人参加庭审,同意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弘公司之答辩意见,中弘公司承认圣文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可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中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圣文灵智文化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一万元,并给付利息(以一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北京中弘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