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137号
原告:***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81238346。
法定代表人:徐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丹,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敏,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区茨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3444588A。
法定代表人:杨慧君,职务不详。
原告***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