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577号
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666130。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董事长。
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81238346。
法定代表人:徐智明,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牟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4377683P。
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轶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