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88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3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83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