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烁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迪庆州烁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香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烁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鲁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植贤,男,汉族,1981年9月4日生,云南省德钦县人,系原告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住香格里拉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性会址项目

法定代表人李存孝,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烁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烁能电力)诉被告***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庆亚洲旅游论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根据原告烁能电力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送达相关文书,经本院给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烁能电力的委托代理人肖植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烁能电力诉称:2012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告牌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飞机场广告牌租给被告,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万元,至2014年7月15日被告欠原告租金5万元,经协商后,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00元,并写有欠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原告烁能电力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广告牌租赁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

2、《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广告牌费50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的事实。

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举证,本院认为原告烁能电力提交的第1、2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并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原告烁能电力与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签订了《广告牌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飞机场宽4.5米、长10米的立柱式大广告牌出租给被告,租金为每年50000.00元,租赁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广告牌交付给被告使用,2014年7月15日,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广告费50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两项合计550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付清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与原告烁能电力签订了《广告牌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于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欠款55000.00元。原告因被告未按承诺支付欠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共计5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迪庆亚洲旅游论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结合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烁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告牌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5500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被告***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国琴

审判员  张晓燕

审判员  杜洪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