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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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5844号之一



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村(永嘉县雅博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余景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兵,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陈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安园一巷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梅花,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安置房5幢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建武。




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广西弘昊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561105500820210111818064889,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11日。票据金额为197560.47元。原告收到被告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背书转让该份承兑汇票,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均为前手背书人。后原告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出票人拒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广西弘昊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潘谷明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