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润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安园一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23120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新,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润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贵州路12号鑫隆御景5号楼16层16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MYCXX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润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643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64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本案的案由是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100%控股,而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又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被上诉人以案涉票据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承兑人拒绝承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据此,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亦为相关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承担方,换言之,本案处理结果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属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指示,依法应遵照执行,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便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全面且有限解决同类纠纷。此外,全国各地法院对于同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亦有遵照前述通知执行集中移送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64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润福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润福公司选择**公司为被告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虽**公司主张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南宁市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但南宁市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是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