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北部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财保17号 申请人:钦州北部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工业走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906440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安园一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23120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钦州北部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84768.5元限额内进行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钦州北部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金海湾西大街支行帐号为4500********内存款84768.5元,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案件申请费868元,暂由申请人钦州北部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