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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高成、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民初5210号 原告:黄高成,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市安园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23120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高成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黄高成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高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计收328元,由原告黄高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