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民初5210号
原告:黄高成,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市安园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23120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高成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黄高成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高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计收328元,由原告黄高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