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邕州饭店院内东邻太阳广场、北靠沙帽岭生活区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春莲。

被执行人广西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永凯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20×××71有存款,但该账户是保证金账户,无法冻结;将被执行人广西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同时,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375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