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5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59号邕州饭店院内东邻太阳广场、北靠沙帽岭生活区的三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99722629。
法定代表人:冯春莲。
委托代理人:黄永辉,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黄煜,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东延线6号四楼4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905541X6。
法定代表人:李松斌。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50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6608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桂0502执5207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1079143元为限。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907元,扣除执行费543元后,剩余42364元由本院(2021)桂0502执5207号、(2021)桂0502执5207号案进行分配,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分配,因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占比57%,分得24147.48元。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海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其进行限制消费以及纳入失信。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陈 达
审 判 员 陈继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金燕
书 记 员 刘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