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执335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信臣路与商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梁东升。
被执行人:南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信臣路与商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清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再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13297.9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古绍禹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津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