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执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9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镇平县鑫兴钢管厂。
郭丽与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鑫兴钢管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镇平县鑫兴钢管厂、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还借款本金5004万元;并自2015年6月份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镇平县鑫兴钢管厂、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郭丽对被告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8300元,由被告**负担2***04元,由被告镇平县鑫兴钢管厂、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496元。因镇平县鑫兴钢管厂、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履行,但报告了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雅阁牌、思威牌轿车各一辆,对两辆轿车双方当事人协商作价15万元予以以物抵债;其名下的其它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镇平县鑫兴钢管厂有房产8幢,房产证号为镇000151**号,本院以本案名义予以查封;其名下有土地两宗,证号为201103023号、201303375号,两宗土地被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2017)豫13执158号案件轮候查封,本案也进行了轮候查封。经网络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2018年8月2日本院作出决定,将本院执行的(2018)豫13执15号和(2017)豫13执158号案与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豫1302执恢397号案协同执行,由宛城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变现后各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已执行以物抵债15万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