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平县鑫兴钢管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梁柱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鑫兴钢管厂、***、***、梁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尚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本息合计26504851.27元,协议内容:一、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50万元,2020年5月2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6月20日前全部结清所有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及实现债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二、被执行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鑫兴钢管厂、***、***、梁柱、***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足额履行完毕任何一笔款项,则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03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林
审判员*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