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河南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纪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成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