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麓谷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1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5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星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麓谷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湖路39号央谷金苑A座13楼13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麓谷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送达《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之前,凭通知单办理缴费手续。上诉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之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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