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与麻江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5民初201号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高新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5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星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江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麻江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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