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初643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悠,女,*,1995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星星。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桅
审判员廖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欢
书记员(兼)夏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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