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2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5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7597777G。
法定代表人夏星星。
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0553495N。
法定代表人郑义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4民初988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87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688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