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2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5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7597777G。
法定代表人夏星星。
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0553495N。
法定代表人郑义彬。
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2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2月14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2年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87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887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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