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9889号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229号A-5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夏星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衡,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义彬。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与被告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丽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美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899万元及逾期违约金0.3494万元(以6.98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20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要求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美景公司诉称:2019年10月,被告丽波公司与原告美景公司签订《货款延期支付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8月11日前支付给原告的货款6.9899万元延期分批支付,分批支付的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分8个月每个月向原告支付货款0.8737万元,逾期未付,应按月利率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因履行本协议导致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包含律师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丽波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标识系统服务合同》,其中约定:1、丽波公司委托美景公司为其经营的丽波酒店提供标识系统服务,服务费用共计40.8万元;2、合同签订后3日内丽波公司向美景公司支付服务费8.16万元,美景公司货到现场,丽波公司支付服务费12.24万元,美景公司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丽波酒店开业后2个月内丽波公司支付服务费18.36万元,剩余服务费2.04万元作为质保金,美景公司在丽波酒店消费抵扣,丽波公司不再另行支付。签订合同后,美景公司按约提供了标识系统服务,丽波公司支付了部分服务费。201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货款延期支付协议书》,其中约定:丽波公司欠付美景公司服务费总金额6.9899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每月支付0.8737万元,逾期未付,每逾期1月丽波公司须按应付款的0.5%向美景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就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含律师费用)。2019年11月15日,丽波公司通过庞红燕的账户向原告美景公司支付了一笔服务费0.8737万元,此后再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本院经审查认定的《标识系统服务合同》、《货款延期支付协议书》、银行付款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标识系统服务合同》、《货款延期支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该合同和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货款延期支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丽波公司欠付原告美景公司服务费6.9899万元,应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每月向美景公司支付欠付款项0.8737万元,逾期付款则每月须按应付款的0.5%承担违约金。诉讼中,丽波公司未能提供其已经向美景公司付清欠款6.9899万元的相应证据。原告美景公司提供的银行回单证明被告丽波公司在签订《货款延期支付协议书》之后仅支付一笔款项0.8737万元,扣除该款,被告丽波公司还欠付原告美景公司款项6.1162万元,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付货款6.116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16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出部分的欠款及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就本案纠纷虽委托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但委托代理人当庭认可原告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请,因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原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116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16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元,由被告衡阳丽波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