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再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彬,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南湖假日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18-18号A栋2**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长春市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12号昌盛综合楼(幢)8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彬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申15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董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二审被上诉人启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彬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程序违法。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并经过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法院擅自改变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并让所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补交诉讼费,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以听证方式独立开庭审理,民事判决却是以合议庭方式作出,且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变案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案件必须以合议庭的方式开庭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2.董彬于一、二审诉讼期间提供了与***的通话录音、与***妻子的对话视频,能够证明**公司、恒安公司、***、***所说的已经给付工资款是虚假的。董彬签字的收条明显能看出,该证据每一行的前、后两处及证据的最后一部分是后来添加的。董彬已通过***于一审诉讼期间申请鉴定,但因鉴定机构没有能力鉴定而不让交鉴定费,不是董彬不交鉴定费。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2.**公司、恒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向***全额支付了工程款。董彬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安公司辩称,恒安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是采购合同,不涉及人工费。 ***辩称,对董彬主张的数额无异议,但相关款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 启华公司的陈述意见与***意见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针对董彬提出的拖欠工资问题,***称已代***全额支付完毕,并提供了载有“收到现金22,570元大写贰万贰仟***拾元整董彬”字样的无名头字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董彬在一、二审诉讼及申请再审期间均主张该字据中存在后添加字样,且一审诉讼期间已通过***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鉴定。该份证据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应对该份书证组织鉴定,对鉴定费用的交纳问题,在必要时可对案涉相关农民工进行司法救助。***及启华公司均称已进行了二次支付,依据为相关的足额收条,对此事实亦应进一步查明。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咏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