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彬,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南湖假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昌盛综合楼(幢)**房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董彬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董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张咏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