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晋阀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3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栋办公楼,B栋公建楼12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光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第D15幢0**12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4号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光晋阀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 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向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二审开庭传票,并电话通知定于2023年6月26日10点在本院35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票送达时间为2023年6月18日。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