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保52号
申请人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河北村荷包袋工业园七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3077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申请人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7001元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粤J×××××号汽车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粤0705财保16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财保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人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J×××××号汽车。
二、在人民币17001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