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05民初1389号
原告: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河北村荷包袋工业园七号,组织机构代码:77307755-2。
法定代表人:阮立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1元,由原告江门市国信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