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420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东旭计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4939660645,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桃源科技广场数码港。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4833910-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东旭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财经服务中心的应得工程款220871.00元,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临沂分行,帐号:31×××40)。
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扣留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扣留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扣留、提取的,本裁定自在先扣留、提取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