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3745号
原告:临沂东旭计算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4939660645,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桃源科技广场数码港一层WG16.17.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城,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4833910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东旭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东旭计算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东旭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9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