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39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13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家胜。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0000元。此外,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617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