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703元,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