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719号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万丰镇镇政府南3公里德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8996。
法定代表人:邓之瑞,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水韵城27-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4HLHOP。
负责人:董传青,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经理。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8925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892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河支行1515××××784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7024.85元。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8030××××388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59442.7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东支行3700××××8419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40388.26元。在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3760××××29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6782.01元。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2050××××0717,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4744.57元。在平安银行济南高新支行1526××××005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300964.12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延庆区支行2031××××015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157003.35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章丘区支行2033××××015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121279.22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
于2022年10月1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3705××××0660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348925元,实际冻结11428.78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719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