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5661号
申请人: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安蔡楼镇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5213362W。
法定代表人:刘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版)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爽爽
书 记 员 王晓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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