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5661号之二
申请人: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安蔡楼镇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5213362W。
法定代表人:刘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会计。
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进行保全。现该案已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爽爽
书 记 员 王晓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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