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5661号之一
原告: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安蔡楼镇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95213362W。
法定代表人:刘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会计。
被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原告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用520元,共计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爽爽
书 记 员 王晓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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