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273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898988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4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DYR1Y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七路浦湖绿洲沿街房四号楼101号。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WAGQD1L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名下存款等1000万元。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