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54号
原告:**,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权,系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巍然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李贵来,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27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272012。
法定代表人:祁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贵来、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289元,剩余1264元退回),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