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372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嘉,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龙东大道3000号1号楼B区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272012。
法定代表人: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平,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35元,减半收取40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群英
审判员  陈佰侠
审判员  刘立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