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47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上述两原告(执行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27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3155号253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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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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