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2901号
原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6元,由原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