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沁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圃、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03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颉苗圃,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负责人:***。 被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颉苗圃与被告上***生态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颉苗圃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颉苗圃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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