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405号之三
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508842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皖0521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